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仙桃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仙桃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改组发[2014]4号)、《关于调整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仙财行发〔2016〕13号)、《关于明确市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仙财行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机关干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包括在仙桃城区与镇(场、区)之间、各镇(街道、场、园、区)之间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含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含出租小汽车)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 济 舱 |
凭据报销 |
(二)城市间交通费用按乘坐交通工具凭据实报实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分局外出招商,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确因高铁(动车)票源紧张,或临时重要拜访需要乘坐飞机的,需事先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其中,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包干标准内统筹解决,不另外报销。
(四)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到达出差城市市内的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省外80元/人/天、省内50元/人/天、市内2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使用。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三)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单位原则上不提供公车接送出差人员。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差人员可以在职级对应住宿标准之内,自行选择入住的宾馆和房型,凭票报销。
(二)省内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到武汉出差的每人每天350元,到省内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320元。
(三)省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仙财行发[2016]42号文件附表。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到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西藏、青海、新疆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费为120;到其他省份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二)出差人员自行就餐的,饮食补助由个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如在外期间有商务接待,则扣除相应的伙食补助费(一餐50元/人)。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如在外拜访客商期间需赠送礼品,则按照商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关于赠礼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和报销
第十条 各产业招商分局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先报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外出。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结束后,无特殊情况,出差人员需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支付凭证等票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用领款单入账。
第十三条 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规定一律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出差当天无法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情况,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由我单位牵头组织,有市领导及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外出拜访企业,市领导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以在我单位报销,其他单位人员不得在我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六条 各产业招商分局固定一名报账人员,负责差旅费报销工作。每次出差前,各产业招商分局必须将上次差旅费按程序报销,否则不予签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产业招商分局负责人对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负领导责任,具体经手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追回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出差期间,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的,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机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我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和议程。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3月26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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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招商服务中心差旅审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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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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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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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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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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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安排 (预计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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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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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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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招商服务中心差旅费报销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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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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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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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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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共 天) |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差旅费 支出 明细 (元) |
交通费 |
1、城市间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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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差城市市内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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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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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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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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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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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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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